物之瑕疵(物之性质错误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1、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
2、法律分析瑕疵担保责任,是担保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法律依据。